山东省农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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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

2、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为村民委员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

3、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的项目及承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项目,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村村民有权承包;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由单位或个人保证的村外其他人员也可以承包。  保证人是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

4、带责任。  第六条 发包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按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应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  第七条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也可以将承包合同中属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原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做了新的投入或加工使之增值的,转让或转包时,新的承包方应给予经济补偿。  禁止转包渔利。  第八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承包方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盖

5、房、建窑、取土、筑坟等。  承包方应爱护集体财产,按承包合同规定缴纳承包费和税金,提供劳动积累,完成国家定购任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不违背国家计划,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护集体财产,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  (五)平等协商,公平合理。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二)承包指标:  1、投入指标;  2、产量

6、、质量及收入指标;  3、管理维修指标;  4、应向集体提交的承包费,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和交售的农副产品。  (三)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要求。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  (六)违约责任。  (七)承包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7、,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认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五)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或转包渔利的。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过错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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