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浅谈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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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囊§蠡._il浅谈春秋决狱徐琼琼①(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

6、10062)中图分类号:i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O6—0064”02摘要:”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政治统治的需要,汉武帝在政治法律领域开展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化运动.为了使儒家的指导思想与法家化的法律之间实现统一,董仲舒开创了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把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实践之中.春秋决狱在断狱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不成熟的断狱方式所带来的危害.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的原因,我国

7、古代的春秋决狱原则没有随着整个世界法律的进步而发展.仅仅调整了个案的衡平.而对比西方,英国的衡平法却在不断的发展进步,成为了成熟的法律体系.关键词: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君权衡平法一,春秋决狱的提出汉武帝时期,总结了儒,法,道等各家思想的特点,确定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期形成之后,经汉唐明清历代统治者的维护和弘扬.成为支配封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统治中国达两千多年.董仲舒在引用《春秋》经义说明”纲”理论和德主刑②辅理论之外,还引用《春秋

8、》经义解决疑难案件.经杨鸿烈先生考证,《汉书?艺文③志》着录《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七录》作《春秋断狱》五卷,《隋书?经籍志》作”《春秋决事》十卷,董仲舒撰”,《唐志》作《春秋决狱》,《崇文总目》作《春秋决事比.都是十卷.大概在宋以后就佚失了.“春秋决狱”或叫”引经决狱”,它是汉朝统治者以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为指导,从经书中找出所谓的”微言大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准则.由于这些经义主要来源于《春秋》,因而又称”春秋决狱”,另外还有《诗经》,《书经》,《易经》,《仪礼

9、》等儒家经典着作也是经义来源.”春秋决狱”成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之为”引经决狱”.简单的说,儒家用一些着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着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二,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既然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为指向,那么《春秋》最为强调的”礼”有言”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

10、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这种动机论曾被后人评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惩罚.汉代儒家对这一原则作过很多撰述.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

11、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进行了进一步阐述:”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王充在《论衡?答佞篇》里亦明确指出:”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故贼加增,过误减损.”概括起来,众儒家所言其含义无非是:断狱定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主要的不是看事实,而是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关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④由董仲舒诸多引经决狱的案例来看.他的主张是,定罪与否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动机⑧决定.这与法家的”轻罪重刑”,客

12、观归罪的思想相比,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汉律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仍然存在诸多漏洞的情况下,引用统治者认可的经义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方式.“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春秋决狱的重要原则,它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项原则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西汉时法律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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