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春秋决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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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意思是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董仲舒开启的法制儒家化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司法儒家化的集中表现是《春秋》决狱。儒家经典著作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是传统时代国家依法的重要依据。儒家经典主要有“四书”、“五经”,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经》。董仲舒把《春秋》看作是可以由之引申出的法律原则的最高本原,这些法律原则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总结提炼出

2、来的。即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的推论方法,也即归纳法。在他看来,《春秋》是先王给后世君主用以治国的经世大法,他从中也概括出许多的儒家经义,如,“《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这也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的来源。《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董仲舒善于从《春秋》的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引具体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也就是“微言大义”。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

3、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和后世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儒家经义被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从而使得儒家思想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深入到法律解释(汉魏时期的以礼注律)和立法领域(魏晋时期的以礼入律、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无将,将则诛焉”的原则,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给

4、予严惩维护皇权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在皇权巩固的时期,国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统一时期,社会基本是稳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些。反之,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三)对封建法律中有关人情之处有所纠正。(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五)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而“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

5、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国古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春秋》决狱的负面影响如下: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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