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热点问题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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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缴热点问题访谈字体:[大中小]日期:2010-05-04浏览次数:6964月28日,常州市地方税务局举办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邀请市局二处袁建新处长介绍政策,解答问题。现将相关热点问题整理如下:点击进入当期在线访谈点击进入当期政策解读会一、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范围如何确定?  答:符合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

2、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二)根据财税[2006]151号文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文件所列企业生产销售的符合条件的商品锻件可享受增值税35%的退还优惠。对照财税[2008]151号文,该项财政性资金,经国务院同意,并由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了专门用途,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答:财税[2006]151号文件明确该文件是经国务院同意,同时对文件所列的锻压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明确了专门用途,因此,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以后类似问题按此处理。  (三)对不征税

3、收入形成资产的日常维护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日常维护费可比照执行。  (四)条例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支出的来源包括不征税收入、自有资金和负债资金,涉及到规定的专项用途时,不征税收入是否必须先行使用?  答:原则上要求不征税收入在专项用途上应先行使用。  二、资产损失  (一)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是否可归属到以前所属年

4、度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核批后,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二)某企业有一笔应收帐款,帐龄未满三年,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胜诉,要求对方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但对方公司未履行。随后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其机器设备被法院查封,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所有机器

5、设备24.94%作抵给企业,除此之外先前判决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该项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此类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三)有色金属加工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开立期货交易账户,采取实物买入期货卖出的对冲交易形式来套期保值,投资人该笔投资一般不进行到期的实物交割,不形成存货,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6、?是否可以作为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损失按照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直接扣除而无需报批?  答:期货投资企业应根据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在“期货损益”中反映在从事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损益。该类损失不需报批,凭企业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凭据据实扣除。  (四)会计准则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以及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薪炭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养殖企业养殖小猪成熟后作为存货管理,未成熟而死亡的小猪是否可以作为存货报损?  答:养殖企业未成熟而死亡

7、的小猪属于存货,按照存货损失规定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养殖企业生产肉猪用于销售,在养殖过程中,会有外购或自产的种猪,用于交配生产小猪。种猪是否能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据此规定,种猪可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

8、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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