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劳动政策通气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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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劳动政策通气会摘要2010.6.29演讲嘉宾赵雄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级研究员2010年将会发布的两个新文件介绍一、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将于2010年10月人大通过适用范围:与劳动法一致性质:实行民主管理和协商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制要求和工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100人以上,选举;100人以下全体参加)职代会职权:间接法律效力职代会决定的效力职代会义务职代会代表: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届期和议事规则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法律责任:2千以上,2万以下罚款2010年将会发布的两个新文件

2、介绍二、有关社会保险的文件(文件名称没说)7月份要出台关键字:综合保险取消、分6年逐步到位、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补缴(未详细说)劳动争议若干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如何确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改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自离开之日起一年内),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2、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三者之间是否有优先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本市除市仲裁、浦东仲裁的特殊管辖规定外,用

3、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县)的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案例均具有同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该区(县)的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该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应与有管辖权的区(县)仲裁机构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协商不成的,可将改案报送市局仲裁处,由市局仲裁处指定管辖,该指定的管辖机构一定要接受。3、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后不应支持劳动者经理补偿的请求而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或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查,不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而应支持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实行“不告不理”;解决劳动争议

4、应该根据事实,遵守合法、公证、即使、着重调解的法院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赔偿金和劳动补偿系两个完全不同法律范畴,故仲裁申请接待窗口应当予以必要的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明确请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经必要的法律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原请求事项的,则不予支持。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销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补偿损失、返还物品等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该类请求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5、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接触的时间?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依据解除原因不同,规定了

5、好几种情况,因而确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该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定。对协商一致的日期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劳动者根据规定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在书面通知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总的宗旨是在条件成就之日起6、境外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且劳务派遣的,属劳动争议未按规定的属民事纠纷民事权利义务是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是法定的7、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座位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

6、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8、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正义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直接与国外单位签订合同属民事案件9、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问题?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社会保险方面的劳动标准,参考中国标准以上5方面外,按约定标准再之外的,不予支持10、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劳动者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知道单不反对或者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该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向上推,直到有用人资格的主体

7、11、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有书面约定的或已经履行了的,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不胜任工作、超过医疗期满、商业秘密期限中的依法变更。无需协商不履行、无约定、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凡是岗位变动达成一致,意味着岗位工资协商一致(实行岗位工资的)12、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整理处理机构不予支持(一)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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