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CPA审计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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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CPA审计背诵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审计的含义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因。(1)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不实报告”(教材P17倒数第2段)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

2、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利害关系人的含义(教材P17倒数第1段)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

3、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诉讼当事人的列置(教材P18第2段)(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利害关系人对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原则(1)过错责任归责为基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执业准则和审计工作底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非事务所能够证明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就可以推定不实报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连带责任-事务所故意(按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

5、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过失责任的情形-按过失大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

6、)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1)民法学“四要件”来界定民

7、事侵权赔偿责任:①行为人主观过错;②实际损失的发生;③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也是“四要件”,:①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②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④注册会计师有过失。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无过错——免责:(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

8、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无因果关系——免责:(4)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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