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学《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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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概述一、民法的历史渊源二、民法的体系三、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精神是对人的解放的终极关怀,是自由、平等和人权价值的实现,人的解放是人类的自我解放,他不仅包括人从大自然的束缚中解放自己,而且包括从自己的创造物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民法的精神通过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人格及具体的民事权利制度而体现出来的,首先,民法通过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从整体上为人树立了榜样,是理想的人,民法通过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制度给人以机会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各种各样的权利,民法的理想是让现实的人获得民法所有的权利,实现人的全面、彻底的解放。所以,民法是济人之道、生前之道,是现实的道

2、。四、民法的含义和性质(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为私法2、民法为权利法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五、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了社会组织之间因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关系(3)民事关系是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的内容(1)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和利益的社会关系,它属于物质的

3、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并不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经济关系。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1)民事财产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民事财产关系的客体是财产3)民事财产关系的内容是经济利益4)民事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5)民事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6)民事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2)民事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著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民

4、法上则表现为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事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民事人身关系的内容具有非财产性(3)民事人身关系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1、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法律凭借其对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2、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事前调整就是民事法律预先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规定本部门法

5、的基本原则,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基本准则;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取得的权利和可能实施的行为划定大体的界限;规定本部门法的法律行为,在本部门法范围内划清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2)事后调整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通过事后调整使被破坏的权利得到恢复,并使侵害人得到惩罚。事后调整的手段主要为民事救济,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3、民事调整方法的特点(1)突出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性。(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其调整民事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规范。(3)解决争议方式的协调性。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民事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

6、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以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条规定是平等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基本含义:(1)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不承认任何特殊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经济上、权力上、职务上的优势,在民事领域无任何意义。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7、,无论他们在行政法或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依从,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分。(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既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贵贱之分,那么任何事主体都不能凭借其行政上的权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在民事活动中取得优越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任何民事主体都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设立、变更或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3)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

8、益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和民事责任形式,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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