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_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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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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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杨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二、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从调整内容来看,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

3、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系列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内容基本上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社会组织状态。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和交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必然要体现市民社会这一性质。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五、民法既是行

4、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全面了解民法的性质,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不能只局限于某一方面。一、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私法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民事法律的制度设计与施行都以权利为

5、线索和中心。民法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护。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与民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学习民法要了解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目前通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被调整主体的地位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二、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着重调整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关系。

6、民法与行政法存在以下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不同、性质不同。三、民法与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两大对立观点。我国目前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不尽相同。一、制定法制定法是成文法的典型形式,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法包括几种形式: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法

7、规、规章、有权解释。二、习惯法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具体来说,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的渊源形式。三、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理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都应当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四、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国家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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