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述keta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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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主讲:邵培樟法学院教学计划:本课程共54学时,分为18周讲授,每周3学时。教学目标:本课程主要介绍债权法中的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规定。希望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我国债权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能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债权法律问题。目录: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二章债的履行第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第五章合同概述第六章合同的成立第七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八章合同的效力第九章合同的履行第十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合同法分论第十三章无因管理之债第十四章不当得利之债第十五章侵权行为之债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

2、节债的要素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债的分类教学重点: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及其意义教学难点:债务与责任的比较第一节债的概念的特征一、债的概念:1、日常生活中债的多种含义(1)金钱债务:即欠钱,如债台高筑、欠债还钱、三角债等(2)情感亏欠:如心债、人情债等(3)行为赊欠:如画债、诗债等。以上均非法律上的债2、债的概念(法律上的)法律(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解此概念应注意以下要点:(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债的法律属性。(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即债的相对性。(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即债的请求性。(即请求给付,包括给付金钱、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债的合意性和法定性合意性---合同之债法定性---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案例:一、个体工商户张某为购进一批新货急需资金,遂于2000年2月4日与邻居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借赵某1万元,月息4厘,2001年2月4日之前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赵某立即支付给张某1万元现金。张某为扩大经营规模,于2001年初将积攒的全部资金又进行了投资。200

4、1年3月6日,赵某在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支付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1999年2月8日,王某为购房从刘某手中借人民币1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但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同年2月25日,刘某提出要借王某的摩托车用一段时间,双方约定等王某还钱时,顺便骑回摩托车。1999年4月8日,王某未能如期还款。于是,双方又约定将还款日期延长至同年4月20日,到4月20日,王某仍未能如期还款,刘某便扣留了王某的摩托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摩托车;刘某反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问:1、此案

5、有几个债的关系?其发生的依据是什么?2、刘某是否有权扣留王某的摩托车?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三、甲发现一头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某夜天降大雪压塌牛栏,将牛压死。甲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肉、牛皮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的主人知道此事,就返还牛款问题发生纠纷。问:1、甲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2、乙可向甲提出什么诉讼请求?3、债的广义、狭义概念:狭义的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广义的债: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概括法律关系。包括如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所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担保等)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动态)

6、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等反映财产的(静态)归属和利用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主体不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而物权、知识产权等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行为,而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均是给付的对象.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7、债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案例:一、1999年7月,浙江打工者徐玉明与他人在山东招远市开办废矿石冶炼厂,对废矿石中的有用元素进行综合回收,提炼了部分黄金。徐玉明与合伙人结账时,分得黄金约270克。1999年10月2日下午,徐玉明将分得的一块重约150克的黄金寄存于老乡李存旺处,并嘱托李存旺帮其带回家交给其妻,李当即表示同意。此后,徐玉明又再三嘱托李存旺将其黄金妥善保管。然而,李存旺回

8、家后,并未将徐玉明托其保管的黄金交与徐妻。同年12月18日,徐玉明回家找李存旺索要黄金,李存旺则声称代为保管的黄金已于10天前丢失,还未来得及发出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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