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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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房屋或建筑物发生改建指出,应当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具有很大的税务风险某企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共计发生支出90万元,估计延长3年使用期,则每年的摊销金额为30万元。但实际的使用期间为5年,则相应的纳税调整应分为两个阶段:前三年申报所得税时,分别申报扣除30万元,合计申报扣除9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30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300000申报第四年的所得税时,证明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

2、年限发生重大差错,必须对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3年进行调整,会计处理为:借:长期待摊费用225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第一年)75000(第二年)75000(第三年)7500075000=90÷3-90÷4借:管理费用225000贷:长期待摊费用225000即前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调增7.5万元,合计调增22.5万元(90÷4),作为第四年的摊销金额申报扣除。如果前三年调整后仍然为亏损,应根据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视为虚假计税依据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前三年调整后形成应缴税款,应在补税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征管法第63条

3、的规定视为偷税处以查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申报第五年的所得税时,证明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发生重大差错,必须对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4年进行调整,即前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调增4.5万元(90÷4-90÷5),合计调增18万元(90÷5),作为第五年的摊销金额申报扣除,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罚款或补税、加收滞纳金。因此,会计实务中应尽量避免低估摊销期间,形成不必要的纳税调整和罚款、滞纳金等。承上例,如果预计尚可使用年限5年,则每年摊销18万元。如果在第三年结束停止使用,则尚未摊销的金额36万元(90-18×3)在停止使用的当月一次性

4、扣除,不影响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总金额,影响的只是扣除的具体时间。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也同样存在以下问题: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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