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主办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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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保主办岗位一、目的:制定质保主办工作职责,明确质保主办责任。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质保主办。三、责任者:质保主办。四、职责:1、质保证办在质保部经理领导下,按GMP要求,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处理,负责生产过程监控、物料监控。2、负责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审核。3、负责内控标准的的会同审核、归纳。4、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标准收集、归纳。5、协助质保部经理管理质保人员,并处理质保部日常工作,必要时汇报质保部经理,及时发放清场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等工作。6、负责对退回的药品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7、负责各级质监员的管理、监督及考核,将

2、考核情况存档备案。8、推进企业实施GMP,并协调、督促各部门执行GMP。9、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质量和提出质量检查处理意见并做好记录。10、负责专、兼职质监员业务技术方南的指导和培训。11、有权根据监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调换质监员的建议。12、有权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事审批权限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规定要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出访计划.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3、。第十六条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及多次往返人员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总公司自行审批,不计入赴港澳控制指标。第十七条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国(境)或总公司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以外的活动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报农业部审批。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人员以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其他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由总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邀请外国司局级(含)以下人员来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含)以上人员来华,由总公司上报国

4、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农业部审批。第五章外事教育第十九条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主要学习出国常识、外派人员规定、外事纪律、保密规定等。第二十一条对初次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做好外事教育工作。第二十二条11系统职工单独或组团出访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写出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在国(境)外访问期间,对有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或现象,

5、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回国(境)后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人事本部汇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公司领导给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第六章出国(壕)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

6、责解释。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第一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

7、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

8、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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