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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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审计局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蚌埠市审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2003.1.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2000.7.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5.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10.21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省人大2006.1.1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署2

2、000.1.28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1999.4.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14项)1、被审计单位拒不接受检查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6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⑶《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3、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

5、得、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6、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4、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5、擅自开设、使用帐户的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

7、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帐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66、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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