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学则

淡江大学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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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江大學學則民國94年10月21日台高(二)字第0940105786號函核定修正備查民國94年8月11日台高(二)字第0940105760號函修正備查民國94年6月3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學則係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本學則未規定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本校處理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選課、休學、退學、復學、轉學、轉系、成績考查、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悉依本學則辦理。第三條本校學生得選修輔系或雙主修或依有關規定申請修讀教育學程。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辦法另定之,並報請教育部備

2、查。第四條刪除第二章 入學第五條經公開招生錄取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方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第六條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校院就讀之學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原校發給之轉學(修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並參加本校轉學考試經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系級肄業:一、大學校院肄業修業滿一年以上。二、大學校院畢業服完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四、技術校院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第七條凡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

3、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肄業。其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之畢業生錄取後,須繳驗服務期滿證明文件。第八條新生入學報到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緩期補繳學歷證件經核准者外,須繳驗畢業證明文件,否則不准入學。第九條錄取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入學者,得於註冊截止前,檢具有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展緩入學,惟展緩時間以一年為限並毋須繳納任何費用。如係應徵召服兵役者,以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完兵役退伍並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第十條學生姓名、出生年月

4、日,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第十一條7一、碩士班研究生修畢第一或第二學年,成績優異,學業成績名次在全班前三分之一以內,並具有研究潛力,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所(系)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定者,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冊及錄取名單於註冊前二週報請教育部備查。二、前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修博士學位辦法辦理。第三章 註冊及選課第十二條本校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內選課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費用,以完成註冊手續。奉准出國留學者,依核准名單得由各系所協助辦

5、理註冊選課事宜。第十三條新生入學註冊手續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如不按時註冊,除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應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請准給假者外,應勒令休學一年,其休學已期滿者應予退學。第十四條學生選課悉依本校選課規定辦理。選課須知、學生校際選課辦法、暑期開班授課規定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第十五條新生、轉學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於規定時間內得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學分抵免規則另訂之。轉學復轉系生如須申請學分抵免應於開學開始上課一週內辦理。轉系生轉系後,申請以原系為輔系時,依修讀輔系辦法規定辦理。第四章 轉系及轉學第十六條大學部學生於第二

6、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之系二年級肄業。特殊原因者得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或於更高年級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蘭陽校園之學生僅得於蘭陽校園內互轉。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之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級,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之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技術學院及進修學士班學生之轉系以轉入技術學院及進修學士班之系為限。第十七條大學部學生申請轉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轉系限於每學年度第二

7、學期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二、學生轉系申請書送教務處登記後,彙送有關各系簽具意見提請轉系會議審定之。三、學生轉系經核准後,不得請求另轉他系或回復原系。四、必要時轉系得於規定時間內舉行考試,考試科目由擬轉入系所規定。五、轉學生得申請轉系,除應符合本學則有關規定外,應於就讀一年後辦理。如經核准轉系者,得於原抵學分數範圍內重新辦理改抵手續。第十八條學生申請轉學他校,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呈經核准。核准後不得請求重返本校肄業。7第十九條碩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讀系所,轉讀系所以一次為限,經有關之學院、系所同意,並報

8、教務處核備。經核備後,不得請求再行轉讀其他系所,或回復原系所。學生轉讀系所,限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轉系所後,須完成轉入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且至少須修一年方可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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