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风险防范与劳动合同订立技巧

招聘风险防范与劳动合同订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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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风险防范 与劳动合同订立技巧主讲人:鲁志峰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专刊》执行主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1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一、劳资关系特点与走势分析1、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维权向极端化发展;2、劳资矛盾向劳政矛盾演化;3、工资争议成为焦点,群体性加薪事件增多;4、舆论引导不当,使劳资双方心理承受能力失衡;5、证据的搜集与反搜集意识提高,增加了劳资双方的不信任度;6、问题

2、员工的管理成为难点;7、争议从权利之争转向利益之争,争议处理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8、对劳动者的保护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2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二、〈劳动合同法〉对管理观念的冲击1、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意识与全局意识;2、加强日常管理的证据意识;3、强化学习意识;4、注重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意识;5、全面提高劳动合同规范管理意识;6、树立劳动用工的风险防范意识。3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第一部分求职欺诈与就业歧视4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1、招聘中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3、1、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Q:如何把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关系5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2、求职欺诈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实员工)——个人履历、业绩、工作经验、不良记录等;2、员工不知/隐瞒个人信息:——职业病史——重大疾病——怀孕等3、回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义务员工)——原劳动合同未合法解除;——曾签署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6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

4、心3、招聘风险防范方法1、招聘启事、录用条件的严格设计;2、入职前的背景审查和合同审查;3、体检先行,后再面试;4、合同订立前的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5、合同中的聘用员工承诺条款;6、员工手册等制度的控制设计。7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4、招聘中应注意的问题1、避免出现就业歧视;2、离职证明要审查;3、入职登记表内容要全面;4、录用通知书要考虑其法律效力;录用通知设计要点8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A、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

5、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9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B、传染病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外。10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C、其他歧视残疾人歧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户口歧视;地域歧视其他歧视。11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第二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2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一、劳动

6、合同在劳动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1、劳动合同的概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确立劳动关系的顺序原则:A、劳动合同;B、工资支付关系;C、社会保险缴纳关系;D、档案保管关系。13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二、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企业招聘能不接收档案的尽量不接受;2、员工离职不要以任何理由扣留档案;3、档案管理应尽保管职责;4、离职单设计应加入档案转移一项;5、对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档案滞留必须作出处理;14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1、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要

7、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3、不签劳动合同到底对谁更有利?15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1、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依据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

8、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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