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要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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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振瀛民法学笔记(下)第十六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二、担保物权的意义和种类1、担保物权的意义:(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2、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原因)(2)动产担

2、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性质)(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登记与否)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2

3、、抵押物。3、抵押权的登记。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以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三、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3、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抵押物的处分权。(3)抵押物的出抵权。(4)抵押物的出租权。(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4、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2)抵押权的

5、处分权。(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三种。五、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期限届满。4、抵押权实现。六、特殊抵押权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

6、一个抵押权。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23(预测题;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第三节:质权一、质权概述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

7、物权。2、质权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权的设定:(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合同方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3、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8、、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3)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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