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民法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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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法付颖哲E-mail:martinsfu@163.com2习题:试写一篇小论文《物权、债权之辨析》,内容应包含:民法划分物权债权的理论依据。物权、债权的权概念、特点、权利属性和基本分类。物权、债权的原则、效力和理论依据。物权、债权的相互关系,包括相互作用和影响。物权、债权种类划分及理论依据。物权、债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包括物权发生种类、变动的方式学说、以及消灭的方式;债权发生的方式、履行当中的问题、以及消灭的方式。试提出自己的观点,可以是以上六点任意一点的展开。但是,要求论点明确,论证基本充分。字数要求:2000——5000字。学期末交,最好是

2、打印文稿。3参考书目1、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4、史尚宽著《物权法论》5、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一节什么是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2003年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物权是指法律将特定的物归属于特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史尚宽认为,罗马法的传统是以所有权,即物之支配为中心,而日耳曼则是以物之利用为中心。实际上,物之归属和利用是物权的

3、两大不可偏废的方面,物权以及物权法的作用应当是在确定物之归属的基础上,促进物之利用。4什么是物权?因此,物权主要是围绕直接支配、享有利益以及排除干扰为内容的,学者们也因此形成物权的四个不同概念:第一,着重于对物的支配;第二,着重于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第三,着重于直接支配与排他的定义;第四,着重于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从物权的目的来看,物权是为了享有利益,这时就必然在权利的内容需要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以及排除他人干扰。逻辑结构是:享受物之利益是以排除他人干扰的支配为前提。从物权的内容来看,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有效支配的前提是排除他人干扰,支配的结果是享有物之利益

4、。从物权的效果来看,物权是排除他人的干扰的权利,5什么是物权法?回答什么是物权法的问题,必须从法律的用途来入手,因为立法的主体限制,所以立法始终是以人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为导向的,任何理想化的理论最终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简言之,物权法必然是形成物之支配秩序,因为只有在秩序当中,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但立法还必须顾及法律的教育和引导意义,在这一点上,物权法体现的最为明显。梁慧星的观点是物权法的本质在于规范财产归属的秩序,这与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相同,即“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6以罗马法为例,罗马法没有明确的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5、,罗马法是通过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来区分不同性质的权利,存在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之分,后者即为我们所说的物权法,但在内容上比现在的要宽泛,身份权、资格权利以及家庭权利都包含在内。可以说,罗马的强盛不是以武力而基础的,而是以明确而有秩序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规范经济生活,在强盛的经济实力下罗马的强盛也是必然。日耳曼法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建立的物权体系,它没有物权的概念,但所有的物权类型均是以物权作为参照系的,以所有权为基准建立物权体系的结果是对“所有”的狂热和支配的谨慎和理性。7日耳曼法有它的缺点和短板,它一味地强调物权法的物之归属功能,而没有强调物的利用,以至于对“

6、物权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况束手无策,这一点相对于罗马法是一大退步(以容克贵族和地上权为例),因为无论物权法怎么规定,都不可能穷尽物之利用的所有情况。在这一点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处理的较为出色,其没有使用明确的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将两者模糊化并使之合同化是英美法的一大特征(如建筑用地租赁buildinglease),契约自由能够很好的诠释对物的多种多样的利用。8物权的定义中的两大学派:第一,对物关系说,债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物权所生的对抗一切人的效力是物的支配权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物权的内容;第二

7、,对人关系说,一切权利无在不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人,债权只能是相对权。上述两种观点中,第二种较为正确,因为第一种侧重于对物的关系,那么就必须在法律规定中确定对物的关系种类,否则不能够产生对抗一切人的效力;第二种则需要诉讼加以辅佐。我国物权法的概念是以“支配和排他”为核心的,也就是说兼顾了利用和归属两个方面,但没有侧重点,这个司法实践造成很大的困难,如银行借新换旧的抵押权顺位问题。910物权的社会功能人类利用物质以谋生活,物质有限,为定分止争,促进对物的有效利用,并使个人得享有自主形成起生活的自由空间,始制定物权法。1,

8、确定物质归属(所有权)2,定分止争,保证交易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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