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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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权利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

2、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特殊:地役权是从权利】3、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并无时间间隔;担保权人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不可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4、权利的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客体得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差异。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

3、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担保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或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当事人缔结担保合同而设立。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折价或者拍卖担保物依法实现担保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直接同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2、

4、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用于农用目的的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务合同。2、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可以使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三、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的成立条件?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是否一致?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通过订立合同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成立条件:1、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

5、的效益四、我国法律关于先占如何规定?及先占的条件。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条件:1、必须占有的是动产。2、该动产是无主动产。3先占的无主动产须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或者无他人享有先占权的动产。4先占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取得占有。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最重要的是什么原则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均依据法律的规定为限,严禁当事人以约定任意创设。3、公示公信

6、原则。该原则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而产生的。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即将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动产以交付或者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都适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也不是所有的动产物权变动都适用交付的公示方法,例如,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其物权变动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

7、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己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实的物权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实际上是斌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4、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合法性不考虑取得债权是否合法,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公示。六、物权受到侵害时,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方法1、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2、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排除

8、妨害的请求是在存在实际妨害时提出,其目的在于除去已存妨害;请求消除危险的请求是在可能出现妨害危险时提出,其目的在于预防可能的妨害。3、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有修复的可能】4、请求返还原物。【原物存在或者原物为特定物】追及权效力5、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全额赔偿,包括折价赔偿和实物赔偿,如果实物不存在,以同种类或同质量的物代替受到损害的赔偿方式七、物权的效力有哪些?每种效力的实现有何限制?1、支配力。是指能够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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