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概念、变迁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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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憲法99年度第2學期第一篇憲法總論2第一章憲法的基本概念 憲法之意義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依制憲或修憲程序所訂定的憲法法規我國憲法本文(民國36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37年5月10日公佈施行,民國80年廢除)憲法增修條文3實質意義:憲法乃規定國家最高機關組織及職權、政治程序、國家權力之行使與人民基本權利以及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關係,並且解決彼此產生衝突之方法為內容。形式意義的憲法大法官對憲法條文所作的解釋五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

2、審理案件法、監察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國家安全法憲法的地位凱爾森:法位階理論法規範之間的關係:如同金字塔,下多上少形成位階,最上層是憲法,中層是法律,下層是命令。法規範之間的效力: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的種類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以憲法是否成文化為標準英國:不成文憲法。其憲法包括大憲章、國會法、法院判例、憲政習慣、政治傳統美國:其憲法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3、:以憲法修改程序之難易區分剛性憲法:憲法之修改不依普通之立法程序,如我國憲法柔性憲法:憲法之修改程序及機關與普通法相同,如英國及義大利1848年憲法。欽定憲法、協定憲法、民定憲法社會主義憲法、資本主義憲法規範性憲法、名目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字義性憲法原生性憲法、移植性憲法憲法與其他規範的差別名稱不同憲法(有稱為基本法者)法律: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命令: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3)制定和修改機關不同憲法:我國憲法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4、;修改由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法律: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命令: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中央§7)規範事項不同憲法:規範人民基本權利與國家組織的運作法律:「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中央§5)命令:「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央§6)效力強弱不同法位階理論法律和命令之關係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

5、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就重要事項,尤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時,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制定的命令為之,行政機關不得逕自發佈命令為之。第二章憲法之變遷與修改憲法變遷:憲法如何適應變動的時代潮流而維持生命?憲政慣例憲法解釋修改憲法憲政慣例在憲政實務上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者。ex:以往美國憲法關於總統可否連任並無規定。ex:釋字461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立法院委員會之邀請列席備詢ex:釋字461號: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非憲政慣例憲法解釋憲法解釋的

6、必要及目的憲法本身文字太過抽象因應社會的變遷與需要探討法律與命令是否牴觸憲法釋憲機關: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解釋方法文義解釋:文字解析體系解釋:觀察該法規與前後規定的總體意義關連〈結果:擴張、限縮、當然、反面解釋〉歷史解釋: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Ex:釋268目的解釋:整體立法之客觀意旨與目的比較解釋合憲解釋解釋對象並非憲法本身,而是法律條文係指某一法律條文的解釋,若有多種結果,只要有一種結果可以避免宣告該法律違憲

7、時,便應選擇該解釋作為結論,而不採納其他可能導致違憲的法律解釋因為國會具有民主正當性,為司法機關所不及,故司法機關要判斷法律違憲,應有極為堅強的論述。Ex:釋509刑法第310條〈毀謗罪〉:「I.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

8、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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