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和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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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和保险待遇职工工伤和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除了分散职业伤害的风险,为劳动者提供补偿外,还有促进改善劳动条件、降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作用。一、适用法律依据一、适用法律依据4一、适用法律依据建国初期,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待遇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部1953年1月发布)。原劳动部在1996年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

2、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2号令)等。5一、适用法律依据国务院在2003年4月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制订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在2010年12月20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6一、适用法律依据立法的层面及效力得到了提升;适用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全方位各类企业与人群;规范并细化了操作行为;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二、工伤认定的

3、范围与办法二、工伤认定的范围与办法8(一)、工伤认定范围A.主要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9(一)、工伤认定范围A.主要情形有: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

4、伤的其他情形。10(一)、工伤认定范围B.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1(一)、工伤认定范围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12(一)、工伤认定范围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若干原则:当事

5、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非过错性责任的承担;举证倒置。13(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1.申报工伤的时限:a.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b.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2.申报认定工伤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劳动合同书、医疗诊断证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14(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认定结论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15(三)、申报认

6、定工伤的有关问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1年时限的不再受理工伤申报认定;下列用人单位、人员不具有申报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无证照经营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童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校实习生。16(三)、申报认定工伤的有关问题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申报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申报认定,但还有司法救济渠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终止通知》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7、讼。三、劳动能力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9(一)、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必须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20(一)、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1.伤残等级:1级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护理等级: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用人单位

8、或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22(三)、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事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确认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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