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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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xx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xx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第三 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第七条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至10级,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十条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一条1至 4级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基数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作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第十二条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下落不明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将1至4级工伤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退休的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核准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认定为工伤,本办法实施后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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