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担保业务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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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对担保业务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一、基础篇基础篇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有效性是债权债务关系的生命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民族竞争力依法治国的方略(交易规则+交通规则)和谐社会的构建。罗马帝国的崩溃原因。债权的三大权能给付请求权---请求力给付受领权---保持力救济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执行力自力救济:讨债公司、调查公司,非法拘禁,黑社会介入;自我维权智慧(银行的嫌贫爱富)。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债权融资通道向商业银行贷款向股东、企业

2、及同业拆借资金:《贷款通则》的禁止性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借贷”。发行债券避免非法集资罪的法律风险债权的五大先天缺陷请求权:不是支配权,对物没有追及力,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债务人资产质量在变化,债务人的道德品质也在变。债权债务并不随着资产走。公司改制的阴谋诡计:逃废债务+产权清晰。相对权。(1)对人,不对物;(2)仅对特定债务人,而不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包括债务人的母公司和姊妹公司)期限性:债权易过保质期。债权本身有效期+诉讼时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许多人不会发送通知。平等

3、性:任何债权人仅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债权人。债务人财产虽都是责任财产,但责任财产并不特定、债权人的未一般担保。优点是债权民主,按比例等额受偿。破产场合最明显。财产性:不能针对人身权、人格权和人身尊严。无债务人监狱。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可依法伤害其信誉。结论是:抓不到有偿债能力的人,找不到该抓的物。必然结论:杨白劳与黄世仁、穆仁智的博弈债权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

4、权的保全制度: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的保全制度的缺点只能减损,不能增益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资源存量,而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资源增量。信息不对称,举证责任重。债权担保的作用提升债权人的弱势地位:拉进第三人(保证或物保)、固定债务人的既有财产并对其享有优先权或特权,并使担保财产与其对其他债权人的

5、责任财产隔离开来。当然需要配套制度(如登记)。遏制债务人的道德风险:(1)物的经济压力(物的追及力,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2)人的心理压力;(3)二者兼有。反担保。构建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谐相处的安全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流转,加速信用交易。奥运会—安全奥运。担保目的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担保的三大性质:附随性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

6、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随性可依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债权担保的补充性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担保责任。在保证中尤为明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担保的相对独立性(1)债权担保的成立,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依法律规定而发生,与债权的发生或成立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2)债权担保的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单独发生,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债权担保不

7、发生影响。如所有人抵押权。(3)债权担保有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原因,且债权担保的不成立、消灭或无效,对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影响。担保种类划分人保(保证)与物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定金也是特殊的担保物权。物保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保证遵循契约自由。但债务人不能做自己的保证人,以自己的全部不特定财产作抵押没用。自己做入党介绍人。自慰功能。人保的优点:方便灵活。喝完小酒:“来,签字”!人保的缺点:选择人保的关键:信用+清偿债务实力。银行保函。保证人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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