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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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李庆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2年5月2日继承的概念与分类继承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继承管辖权的特殊性第三十

2、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继承案件,适用民诉法第22条还是第34条?是否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集中管辖适用于商事案件案例中国公民王某与中国公民张某泰国旅游结婚案【案情介绍】2009年1月9日,1988年1月2日出生的中国公民王某(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与1989年12月3日出生的中国公民张某(户籍在北京市东城区)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

3、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某、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于2009年2月4日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十日游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2月1日,王某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某与王某的亲属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就算婚姻没有登记,也是事实婚姻。王某亲属认为,张某与王某未进行婚姻登记,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于2011年2月1日诉诸法院。年底一般不立案,追求结案率。所以想尽快结案的,九十月立案就更容易达到效果问题:

4、1.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涉外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区别制和同一制的概念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1)区别制和同一制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

5、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88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2.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继承法律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用区别制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其不足在于如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

6、承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同一制则可以克服上述不足,法律适用简便,但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同一制与区别制的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了协调两者的对立,有些国家如日本等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另外,瑞士法在限定范围内允许被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准据法,即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1988年第16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对继承问题采用同一制,同时承认被继承人选择准据法。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继承法》和《民法通则》3.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

7、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最高院: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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