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产品质量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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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法产品质量法案例案例1:某县农民江某、李某、王某等在1995年春向县种子站购买了玉米种子准备春播。种下种子后发现秧苗出土寥寥无几,而且异常弱小,根本不能生长,江某等农民立即铲土起除,向邻县农户高价买来剩余种子种下,遭受损失颇大。经查明,江某等人向县种子站购买的该批种子乃为过时多年不能用的种子。问题:1、江某等农户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县种子站?2、假如县种子站辩称:该批种子是县种子站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购进的,江某等农户应以种子生产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责任。县种子站的辩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与分析:1、江某等农户可以依法状告县种子站。根据《消费者

2、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江某等农户在购买种子这一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县种子站。2.县种子站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

3、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江某等农户的损失应由县种子站赔偿。若属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的责任,由县种子站向其追偿。案例2:某消费者A男士在某商店见一双YUN-YAN牌男皮鞋,式样新颖,颜色适中,便有意购买。商店售货员见状笑容可掬地迎上来极力推销此商品。A男士随意说了一句:“价格高了些,能否便宜些?”,售货员立刻说:“这双皮鞋盒丢了,这样吧,我可以送你个塑料袋,价格下降50元!”于是双方成交。售货员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写上“处理”二字。A男士不解其意,

4、售货员解释说,因为降价又没有鞋盒,在商店票据结算一栏中打入“处理栏”,这样写只为商店结算方便。A男士遂未在意。A男士回去穿此鞋10天后,发现鞋不但表面亮度全元,最可恨的是鞋底掉下来。A男士持鞋找到商店负责人,答称:“此鞋为处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A男士又找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得知凡处理品系指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购此类商品,质量问题无法解决。至此,A男士恍然大悟,难怪购鞋时,售货员要在发票上写上“处理”二字。原来商店早就预料到消费者会来找他们。A男士诉到法院。问题:1、A男士购鞋时,是否有权了解该鞋的情况?2、商店是否有义务为A男士如实介绍该鞋的真实情

5、况?3、此案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1、消费者有权了解欲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有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其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6、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3.本案中商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案例:廖某于1993年1月从某百货商厦购买了1台华春电视机厂生产的“华春牌”彩色电视机。使用两年后由于显象管质量有问题,电视机影像全无。廖某找商厦要求修理,商厦问明原因的称:“电视机显象管有毛病,是生产厂家的责任,与我们无关,您找华春电视机厂修理吧。”由于华春电视

7、机厂厂址在外省,廖某只好自认倒霉。3个月后,百货商厦附近建起了华辉电视机厂,是华春电视面厂和润辉电子仪器厂合并后成立的。廖某又到华辉电视机厂,提出修理电视面一事,华辉电视机厂的答复是:“您买的电视机是华春电视面厂生产的,它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是新的电视机厂,所以我们不负责。”问题:1、百货商厦应否对廖某的电视机负责修理?2、华辉电视机机厂不负责修理的理由是否成立?评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的赔偿主体问题。商品流通的过程一般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因此商品的理疵可能在生产时或在销售时出现,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无法也无义务去判别商品的理疵是在哪

8、个环节出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对消费者享受优质商品和服务负责,生产者和销售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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