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验线与核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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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申报无锡市规划局锡东新城规划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8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

2、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一书两证+方案+核实”的申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带原件核对)(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须盖申请单位公章);(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

3、的建设项目,或者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周边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批前公示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办公自动化系统流转《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项目的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带原件核对)(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须盖申请单位公章);(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三)建设项目批准、核

4、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证明材料;(五)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六)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的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有(自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提交原有(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项目的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带原件核对)(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须盖申请单位公章);(二)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的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有(自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提交原有(自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

6、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建成用地上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不

7、改变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改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改变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非经营性用地项目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营性用地项目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经营性投资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8、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公自动化系统流转《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宣贯)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设计方案申报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带原件核对)(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须盖申请单位、设计单位公章);(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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