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大学国防大学国防大学国防大学教师升等审查作业要点教师升等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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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防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民國96年6月13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民國96年7月11日9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民國97年6月1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修訂民國97年7月10日9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壹壹壹、壹、、、總則總則一、為辦理本校教師升等案件之申請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教育部分階段與分級授權本校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自行審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及第三款送審講師資格,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二至四款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之升等。三、凡教師資格由低一等級升為較

2、高等級者均屬升等。四、本校教師之升等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貳貳貳、貳、、、教師申請升等教師申請升等五、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具教育部發給教師資格證書。(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有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有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須有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三)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等成績優良者。(四)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

3、有重要具體之貢獻。(五)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前(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其申請升等適用舊制升等辦法辦理。(六)教師必須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授課,並在本校服務滿一年者,始得提出申請升等;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期間仍應在校授課,若因故請假離校,則該升等案應予保留至其回校後再予提會審議。六、教師申請升等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填報「升等專門著作審查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及「送審升等著作或作品明細表」(如附表二),詳細列明所送專門著作(含藝術類科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等)論著名稱、冊數,由系(所)第1頁,共9頁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心登

4、記備案,其後審查作業,均以此資料為準。(二)申請人可提升等著作外審迴避名單至多三人,名單及申請理由應密封併同升等資料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心辦理。外審迴避名單未一併檢送者,則視同放棄,不得補提。(三)各系(所)收件初核資料後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心複查及登錄後,退還系(所)提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審查。(四)系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移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初審、外審、複審。(五)審查過程中除院級教評會初審決議要求調整原登記資料外,其餘審查過程中均不得增減或更換所送資料。升等資料如與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心登記備案資料不同,應註明原因送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心修正。

5、(六)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各學院教學支援中心應將會議紀錄、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等資料,送校部總務處人事部門複核後移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議。系、院教評會評審未通過之案件,應將審查資料併同會議紀錄送校部總務處人事部門備查。(七)升等案經校教評會通過後,非屬教育部授權本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案件,應函報教育部辦理複審。七、教師申請升等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須為送審前五年及取得前一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於一年內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一代表著作。除代表著作外,各學

6、院應訂定升等參考著作最低送審篇數。(二)升等著作須繳送各一式三份,不必彌封。所送著作若為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但屬第二點本校自行審查之升等案件,須繳送升等著作各一式六份。(三)教師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不必附送。(四)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均不得送審。(五)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分,並由合著者簽

7、章證明。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1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2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第2頁,共9頁(六)送審著作應與所任教科目相關,並由系、院教評會認定之。(七)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但任教科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八)著作出版,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九)以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十)以藝術類科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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