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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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教计〔2012〕149号关于印发《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教育局2012年7月30日13附件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2、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适用本暂行办法。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设置培训学校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3、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学校。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3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面向全日制中小

4、学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学校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学校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

5、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校,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613.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6、 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学校。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培训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1.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吴兴区、南浔区(以下简称“二区”)举办初中段及以下的培训学校,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高中段及以上的培训学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举办者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7、2.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二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区××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3.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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