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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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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幼儿园(院)、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7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办学行为。 第四条举办民办幼儿园(院)、小学和初中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城区区域内举办文化教育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县
3、辖范围内举办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分别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学科门类、办学规模、教育形式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四)组织管理制度;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七)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7 第六条市、县(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建立“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
4、会”或委托教育评估事务所,对申请设置的民办学校实行评议审核制度。举办者递交办学申请后,由“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或教育评估事务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提出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建议,报审批机关。 第七条审批机关接到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建议书之日起,如是筹设民办学校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如是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或筹设的,发给办学批准书或筹设批准书;不同意办学或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一)校址符合安全性的原则,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校。 (二)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5、的固定的校园、校舍。 (三)小学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自然课实验器材和实验室;初中、普通高中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以上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器材和实验室,并具有相应的电化教学设备。 中等职业学校还必须具备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实习场所和设备。 学历教育学校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Ⅱ7类标准以上的图书、资料。 幼儿园(院)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四)学校校级领导应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
6、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还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院)正、副园(院)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正、副校长应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正、副校长应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正、副校长应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校长必须专职,原则上不得由举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挂职兼任。 (五)教职员工的配备必须与办学规模及所开设课程相适应。举办全日制学历民办教育,属普通中小学的专职教师应占学校教师总数的65%以上,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职教师应占学校教师总数的50%以上。所聘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相应学
7、历,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六)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不得少于15万元,小学不得少于30万元,初中不得少于50万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少于80万元,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得少于15万元。7 (七)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凡申办艺术、体育、卫生、财经、法律等专业的学校,须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办学审批机关申请办学。 第十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合法的民办学校享有下列行政和教学自主权: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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