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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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胡凤楼《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淮矿政〔2014〕139号文)业经集团公司三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按照潘一矿办[2014]12号关于做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单位7月份干部、职工要进行学习并留有记录,重点学习第四章第15至24条,同时,在班前会要对学习内容进行抽问。1、为什么要对原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答:《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2月经集团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2、该办法实施几年来,对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快速发展,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劳动合同管理需要,2010年7月二届六次职代会、2013年3月三届三次职代会分别对该办法做了补充规定。近年来,基层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而且通过少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发现部分内容尚存不足之处。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势在必行。2、《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答:2014年1月6日集团

3、公司发函各所属单位,就修改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于1月10日召开了部分单位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单位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矿区工会反复梳理确定了此次修改的重点:一是将两次补充规定条款增加进《办法》里来;二是取消“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两字,明确该管理办法不再为暂行;三是对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相应条款按照新规定(2014年度的安全一号文)做了调整;四是对国家规定已经取消的处罚(如留用察看、劳动教养)涉及条款给予删除;五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层级递增

4、,表述更准确;六是增加了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满考核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员退出通道;七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款项界定更加严谨、具体,便于操作;八是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送达等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修订后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三条,保留了原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对一些章节的内容作了适当的增删、调整。新办法,较原暂行办法条理更加清楚,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准确,更加切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是一部程序、实体合法有效,能在较长时期内使用的一项企业规

5、章制度。3、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如何?8答: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该办法。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5、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订立?答: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

6、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职订立劳动合同;(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再签发授权委托书)所属单位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三)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委派单位或受托管理委派人员的部门正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6、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答: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所属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7、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7、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形式?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8、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9、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约定试用期?如何约定试用期?答:首次订立

8、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10、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8答: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11、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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