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互连网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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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电信网间互联,正确处理与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互联后的电信业务结算,以及互联中继的费用分摊:  (一)定本地电话网;  (二)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

2、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二章互联结算  第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的规定,进行互联结算。  第四条卫星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信网的互联结算,国际及港澳台的去话呼叫和互联结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参照本办法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中的相关规定商定。  第三章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  第五条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第六条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

3、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第七条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间应按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商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地点进行网间互联结算。  第四章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第九条互联双方在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交换设备,以及双方各自网络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互联双方在互联协议中应明

4、确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未经双方同意,互联一方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互联双方应实时对本方结算系统中的通话清单进行监控,对网间的异常话务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要制定异常话务处理流程,以加强结算处理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互联双方应确定码号交换流程,并根据流程定期(或实时〉汇总、交换码号资料,以保证结算处理的准确性。  第五章网间结算的实施与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互联双方(计费方与核对方)应以互联点两侧关口局交换设备的原始计费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并据

5、此形成结算账单。结算账单按业务统计或汇总统计、以本地网为单位或以省为单位由互联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互联双方在进行网间结算时,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账单。结算账单应包含双方各种网间通话类型的通话总时长、总次数、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当互联一方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交换结算账单时,视为不能提供结算账单,则以另一方的结算账单(或数据)为准确认结算金额。应对方的要求,提供结算账单的一方应向对方出具结算计费清单。  当双方均不能提供结算账单时,双方可根据最近一期已确认的结算金

6、额,协商确认当期结算金额。  第十六条当双方均按时提供网间结算账单,且双方的计费数据无差异时,互联双方应确认结算金额。  当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小于等于3%时,以双方的计费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为准确认结算金额。  注:计费数据差异=双方数据差值/双方数据算术平均值×100%,下同。  第十七条当双方均按时提供网间结算账单,但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3%且小于等于10%时,可以双方计费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为准确定预结算金额;当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10%时,可以双方的上一期数据为准确定预结算金额。  第十八条预结算金额确定

7、后,双方应确定计费数据的核对计划,进行计费数据的核对工作,最终确议结算金额。  互联双方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具体的计费数据核对原则和流程。  第十九条互联双方根据核对前的预结算金额和核对后确认的结算金额的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调账方案。调账方案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实施。  第二十条双方进行计费数据的核对工作时,应分析误差原因,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对责任方网络进行改造或调整,纠正误差。  在责任方网络进行改造或调整期间,双方应商定结算金额的确认方案。若责任方在双方确定的时限内不能完成网络改造或调整,则以非责任方

8、的相关计费数据为准确认结算金额。应对方的要求,提供结算账单的一方应向对方出具结算计费清单。  第二十一条若双方无法对计费数据的核对结果或误差原因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地方通信管理局申请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期间,双方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预结算。  第二十二条根据监督抽测结果,若一方在技术、计费、业务管理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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