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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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简称商品房)开发的设定土地登记;预售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备案

2、登记和商品房售出后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 市、县(含临潼区、阎良区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在城六区范围内,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由市土地管理局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临潼区、阎良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报送副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经登记所形成的宗地档案资料,分别向市土地管理局和土地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局移交副本。  第四条 凡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开发商应当在接到合法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3、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关税、金缴纳凭证;  (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清册,拆迁许可证书,拆迁范围内的原土地证书;  (七)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测量成果表、土地利用总平面图;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开发商的土地登记申请后

4、,组织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在查清宗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的基础上,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开发商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房屋土地备案登记,领取《西安市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许可证》:  (一)预售房屋土地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  (五)预售商品房平面示意图;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  变更预售合同的,必须在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预售房屋土地备案变更登记。  第七条 商品房竣工出售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明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位置,并且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商品住宅小区内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以商品住宅小区为单位确定购房人共有土地使用权;  (二)商品住宅小区内所购房屋凡能独立划为宗地的,分别给购房人确定独自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等难以分割的用地,确定为购房人共有土地使用权;  (三)将商品住宅小区内的土地,采用建筑面

6、积分摊法确定各购房人独自的土地使用权份额。  第九条 将商品住宅小区内的土地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填写为各购房人共同推举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其它共有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在土地登记资料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条 采用建筑面积分摊法确定各购房人独自土地使用权的,每个购房人应当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相关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各该购房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确定每个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位置。  第十一条 在一栋住宅楼内购买单元套房的,可以给购房人确定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

7、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办法确定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份额,不确定土地位置。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和楼房土地使用权分割方案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确定。达成协议后,开发商和购房人应当首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三)开发商所持的原土地证书;  (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五)土地使用权分割方案、协议和分割示意图;  (六)商品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许可证书 

8、 ;(七)房产所有证书;  (八)建设用地测量成果及建筑平面图副本;  (九)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在确认提供文件资料齐全、土地转让分割方案合理的基础上,组织变更土地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表》、宗地测量成果表和宗地图。其中,对购买单元套房采用按建筑面积分摊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以该栋楼位使用范围的土地面积进行调查,同时注明该购房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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