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ID:37870687

大小:3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01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4页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3-01点击数: 172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31日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3、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

4、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

5、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

6、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

7、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

8、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