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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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2008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长丰大道99号2008城市花园 所辖区域范围:2008城市花园小区规划区域。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第一次业主委员会召开日期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2、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的划定:业主分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其相应的权力及义务有所差别。狭义的业主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人);广义的业主,除法定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外,还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父母、子女及夫妻。狭义的业主履行法定的权力及义务;广义上的业主有履行《业主公约》的义务,也享有参与社区活动、福利及对小区建设的建议权等。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

3、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2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第一次业主委员会由C区7名业主委员组成(开发商代表委员1名),A区预留4名委员名额,B区预留5名委员名额,B区入住后减少C区代表1名。  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4、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0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 2/3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

5、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6、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

7、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

8、十九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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