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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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职字〔2012〕号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学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教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整顿纪律,严格考勤制度。现对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和请假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具体规定如下:一、考勤对象:1、全院所有在编教职工(含实行人事代理人员);2、经学院批准,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二、考勤管理办法1、专职教师暂不实行坐班制;行政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教职工均实行严格的坐班制度。全体教职工要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由职工所在部门进行严格考勤。2、不实行

2、坐班制的教师,除正常的教学工作外,必须参加学院规定的每周二、四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凡无故不参加学院及各系(处)组织的集体活动,按旷工论处,每次旷工将按200元/次处罚。3、各系、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每个职工的出、缺勤情况,按时进行考勤登记。考勤员应按规定的符号如实记录教职工的考勤状态,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考勤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分为请假、迟到、早退、旷工、加班和调休等。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丧假、探亲假等。考勤表于月末汇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

3、签字后报人事处。4、学院对各处室、系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在岗状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处、系,在处罚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扣除考勤员、基层、中层领导的当月绩效津贴。5、行政管理(含网管中心、电教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含图书馆、实验楼、实习工厂)、工勤人员考勤由各主管处考勤。二、请假制度(一)职工本人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上班工作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请假人将申请理由、请假时间等如实填入请假条内,按批准权限,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超假需补办续假手续。

4、无故超假又不补办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二)各种假期的规定,请假手续的批准权限1、国家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一天。2、事假:职工因个人事宜需占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并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1)请事假时间不足一天者,由所在系(处)负责人审批。(2)请事假在一至五天(含五天)者,由系(处)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3)事假超过五天以上者,所在系(处)批准,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报院长批准。(4)因特殊原因请事假(产假除外)超过一个月以上者,系(处)领导、

5、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5)中层干部:副职请假一天以内,征得所在部门处长同意,需报主管院长批准;一天以上需经院长批准;中层正职请假,征得主管院长同意,需经院长批准。3、病假:(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需办理病假手续。经所在系(处)领导同意后将病假条交考勤员,方可离岗休息。(2)对病休三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时需有康复证明,并实行试工期,如在此期间又休养的,前后假期连续计算。对于病休六个月以上的病休人员的管理,学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4、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男

6、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可以增加18天,共计21天(含双休日)。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6、产假、护理假:根据国家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同时,给予配偶护理假30天。产假、护理假除按正常程序办理外,应由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字,院长审批生效后报人事处备案。7、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文件执行。8、探亲假:(1)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假

7、(学徒、见习人员在学徒期、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鉴于学校有寒、暑假两个假期,属于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范围。探亲假原则上应该放在寒暑假内享受。确因需要或其它原因无法在假期探亲的,经批准可以在其它时间探亲。(2)探亲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按时返回后,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3)经学院派往国外交流、外地学习,工作满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待遇。赴境外探亲,由本人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会同外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审批。(4)有关探亲规定的未尽事宜,按

8、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三、缺勤处理1、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工作,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处理。迟到一次,罚款10元。2、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提前离岗半小时以内者按早退处理。早退一次,罚款10元。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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