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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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学和科研及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勤办法。一、总则:1、全校教职工应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工作岗位,凡因各种原因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2、全校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一律实行坐班制(教师在见习期内实行坐班),专任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和教研室的各种活动,否则按缺勤对待。3、经组织批准脱产及半脱产进修学习的教职工,其考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组织批准的不能占用工作时间,否则按缺勤对待。4、教职工校外兼职者,不能占用工作时

2、间,否则按缺勤对待。二、休假制度:(一)病假1、教职工因病需休息者,必须持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报部门主管领导备案后方可休假,否则按缺勤对待。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照发原工资。(2)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及津贴,(在岗津贴按50%标准发放,未纳奖金、目标奖、校内津贴等奖金性质的工资停发)。7(3)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4)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

3、1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5)获得全国及市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工作人员,仍然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参照津政发(1981)152号文精神办理。(6)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对确定半日修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批手续。即:须由本人申请,校医务室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3、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1)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病假时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

4、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息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74、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由本人申请,经指定医院证明,校医务室确认,所在部门试工满两个月,报人事处审核后方可复工。如试工期满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未满试工期又病休者,则应将其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64]内工字第257号)5、如果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应到岗上班而不上班且无正当理由者,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本部门领导

5、有责任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二)探亲假:1、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尚在、见习期、试用期的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2、学校有固定的寒暑假,教职工应在假期探亲(出境探亲除外)。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允许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允许探亲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

6、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津人工[94]15号)。4、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75、乘火车的按合理路线硬席座位票价计算(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中铺票价);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票价计算;乘坐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费用由本人自理;长途汽车费按前次探亲的实支数计算;乘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85]国管财字第001号)。6、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等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我校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按上述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劳人险[1983]16号)。7、夫妻有一

7、方在外省、市工作(驻外单位、办事处等)如果户口在同一居住地,不能享受探亲待遇。8、职工的配偶和未婚职工的父或母在一年之内,因各种原因来津(治病除外)与职工团聚的时间超过探亲假期的(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三十天,探望父母的假期二十天),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9、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从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如能按期归国,前三个月基本工资予以补发,其他规定按外政字(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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