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暂0809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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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1994年7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的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条 凡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拟在本市内暂住三日以上的,

2、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内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时,应申领暂住证。  第四条 正在劳改、劳教或少管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由本人持管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五条 住宿在旅馆的人员,按特种行业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由接纳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八条 留住或个人招用的外来人员,

3、户主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 外来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条 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申领暂住证的,应提交近期本人一寸正面免冠标准照片三张。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下外来人员,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城市增容费:  (一)受单位或个人招用、招聘、雇用的人员;  (二)在特区内从业的个体劳动者;  (三)在特区从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缴纳城市增容费的标准为:  (一)暂住三个月

4、以内的缴纳七十五元;  (二)暂住六个月以内的缴纳一百五十元;  (三)暂住九个月以内的缴纳二百二十五元;  (四)暂住一年以内的缴纳三百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外来人员,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缴纳城市增容费十元。  第十三条 城市增容费由公安派出所代收,所收款额一律上交市财政,列入城市增容费专户。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至一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留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届满后,应重新申办暂住证。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

5、造、涂改和转借、转让。遗失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补发。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派出所辖区但不离开本市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证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使用,不再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本市时,接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缴交暂住证。  第十八条 暂住人员死亡,接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凡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指定

6、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暂住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与该暂住人员订立租赁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负责管理该暂住人员,教育和督促暂住人员遵纪守法;没有管理能力的,应委托或雇请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住房出租人,不得扣押暂住证件、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没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没有正当职业、没有固定住所的盲流人口,由公安和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二

7、十四条 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本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予以警告或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补办暂住证,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招用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留住外来人员的户主或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每瞒报一人,由公安机关

8、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租赁合同报备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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