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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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其内容包括:(一)室内空间及结构外观质量(表4);(二)门窗安装质量(表5);(三)地面面层质量(表6);(四)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表

3、7);(五)室内采暖系统安装质量(表8);(六)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表9);(七)室内电气工程及智能设施安装质量(表10);(八)单位工程住宅公共部位质量(表11);(九)单元楼梯间质量(表12);(十)其他标准、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布局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或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必要时附图标识);(二)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

4、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三)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3),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五)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完成后,应对验收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统计记录》(表2)。单位工程住宅分户质量及公共部位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1),经建设单位负

5、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

6、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制作工程标示牌,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示牌应采用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尺寸为800mm×600mm。工程标示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物业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五)施

7、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第十二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人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第十五条对于在分户质量验收

8、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外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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