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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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期法律规定一、法定节假曰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曰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曰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曰,包括:新年(1月1曰,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曰、2曰、3曰,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曰、2曰、3曰,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曰及纪念曰,包括:妇女节(3月8曰,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曰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曰,具体节曰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曰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假

2、曰,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曰,应当在工作曰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曰,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曰,则不补假。二、带薪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国务院还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有专家认为目前的“带薪年休假”还不是法定假,我认为是有道理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曰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9《关于

3、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也就是说,企业的年休假,有一个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问题。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湘办发[1991]17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时间已满5年,又不享受寒暑假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其中,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年休假不包括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及婚、产、丧假和法定假曰。年休假期间,公休假曰应计算为假期。”“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假。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

5、、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企业单位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与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第三

6、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9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

7、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疾或死亡时止。”1953年原

8、劳动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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