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规范条文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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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电气部分)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第一部分、设计规范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条款第一条规定:建筑内的公用厕所、洗嗽室、浴室等房间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物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卫生和防潮要求的用房的上层。第4.8.1条款第三条规定:管道井内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

2、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通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6.6、贮油间与发电机室分开设置,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7.3.4、防空地下室内的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密闭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用挂墙明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适用于90米以下的建筑)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

3、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供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暗敷设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11.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

4、或可燃构件上。11.4.4、消防控制室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1.3.3、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物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

5、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空隙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注、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即耐火时间不小于1.5个小时。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即耐火时间不小于1.0个小时。5.5.3、电缆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套管,并用不燃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9.1.3、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9.1.4、消防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采用明设时,应在

6、金属管或金属线槽表面涂刷防火涂料。9.2.5、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灯罩。9.3.1、开关、插座和照明器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9.3.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可燃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体作总等电位联结:PE、PEN干线;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等电位联结中的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

7、连通导电。《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米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尚应增加出口。《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3.1.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的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用等电位连接。3.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六、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外引采用焊接或螺栓夹卡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5.2.1、接闪器布置的尺寸:一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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