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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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对本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市、区(县)宗教团体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

2、等措施,促进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市、区(县)宗教团体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基础工作。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五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或者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16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合理安排会计

3、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或参加培训。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及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第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

4、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为改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条市、区(县)宗教团体应当定期检查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处理,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由会计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16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任届期满,因换届会计人员变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

5、作:(一)巳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薄、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活动场所,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监交;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工

6、作交接,由区(县)宗教团体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教事务管理部门派人会同监交。16第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有移交人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

7、)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物品等,必须及时交接清楚,不得违反财经法规在交接工作中将印章、凭证、帐票、票据随意带回家拒交,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五)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16(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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