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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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教育方针,优化学院育人环境,激励广大教师更加积极地参加学生发展指导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体现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承担的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学生发展指导工作及在此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师参与并完成学生发展指导的工作予以体现,对于取得的优秀成绩再予肯

2、定。第四条评价指标采用规定项目和自选项目相结合原则,规定项目由学院统一确定,自选项目由二级单位提出,经学工委审定备案。第五条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旨在激励教师在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学生发展的指导,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实现学院“三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章评价指标第六条学生发展指导工作评价指标及业绩量化分见附件。二级单位自选项目分值为每项1分及以下。第七条学年内同一项目累计获奖的取最高奖项记分。第四章评价标准第八条学院每年组织对上一学年的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业绩统计时间参照学年考核时间。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业绩总分在5分及以

3、上的为合格;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合格基础上,评选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当学年二级单位参评人员的20%。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的专职专任教师。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不参加评价:(一)因病假、养育假等个人原因请假,学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人员;(二)新聘用进院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人员;(三)经学院批准公派出国和挂职锻炼的,院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人员。第十一条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不参加学年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由学工委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教师学生发展指导工作业绩评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学

4、生发展指导工作评价指标及业绩量化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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