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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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专项经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专项经费的申报、分配、执行和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项目经费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具体来源有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校内专项资金等。第二条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专款专用、专人专账、规范高效、追踪问效”的原则,

2、实行项目管理与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  学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专项经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专项经费的申报、分配、执行和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项目经费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具体来源有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校内专项资金等。第二条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专

3、款专用、专人专账、规范高效、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申请与下达第三条上级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下达由学校相关单位根据省厅确定的项目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项经费的用途,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其他规定需填报的内容。省厅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专项经费。第四条学校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下达(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部门预算上报时间和要求,由经费使用单位根据学校年度中心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的项目及经费需求,按轻重缓急排序,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经费项目

4、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的时间、预期绩效等。(二)申报项目由财务处汇总,必要时聘请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上会研究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三)经过“二上二下”的程序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和相关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正式下达专项经费预算。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执行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各类专项经费实行按项目归口执行与管理,由项目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牵头,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考评等。第六条专项经费一经

5、立项和批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必须通知财务处进行项目管理,并提交相关资料。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第八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预算。凡未按规定执行预算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处有权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第九条项目支出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条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与管理(一)上级专项经

6、费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办法执行,如无具体规定按此管理办法执行。(二)校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学校正式下达的专项经费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三)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四)校内专项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批准时的范围,个别特殊情况须经项目归口单位审定并报校领导批准。(五)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执行。第十一条为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凡上级下达的省级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在当年完成,如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结转至下年使用。当年下达的

7、校内专项经费,要求必须在当年内完成。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二条上级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报送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第十三条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与考核(一)建立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二)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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