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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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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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凡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者不受本款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本合同

2、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

3、以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第五条责任免除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生效90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

4、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或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三、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十六、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如发生以上一至十四款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可依投保人的申请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

6、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向本公司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

7、费。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后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申请保险金给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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