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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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

2、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

3、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

4、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5、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

6、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7、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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