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藻外语学院拾获物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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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藻外語學院拾獲物品處理辦法9301089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拾獲物品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照民法物權編及本校現行作法訂定。第二條凡拾獲本校教職員生之遺失物或於本校校內拾得之遺失物(含失金者)得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第三條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時間以遺失物拾獲之當學期為限。如於公告招領期間,遺失物所有人前來認領者,生輔組應依規定將其物返還之。第四條遺失物(含失金)由生輔組經當學期招領而無人認領,得交存本校所在地之警察局招領。第五條遺失物(含失金)經警察局公告招領後,經法定期間仍無人認領者,由生

2、輔組代為領回並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歸其所有。第六條本辦法所指「失金」含現金、貨幣、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第七條前條拾得人若表示拋棄所有權時,若為適合義賣之遺失物,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將該物轉交本校服務性社團義賣,將其義賣所得捐予慈善機構或本校服務性社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失金亦同;若為不適合義賣之遺失物,則由生輔組經前述簽報程序後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第八條遺失物義賣處理原則:(一)生輔組應於義賣前一個月通知服務性社團籌辦義賣相關事務(二)生輔組應將失物列冊於義賣前乙週轉交承辦社團。(三)義賣物品售價由生活輔導組與承辦社團共同訂定。(

3、四)義賣物品應全部公開陳列,承辦社團除應善盡物品保管之責任外,亦不得有私下圖利自己或他人之任何情形發生。(五)承辦社團應於義賣活動結束乙週內冊列(含日期、品名、數量、售價、購買人班級、姓名、學號)結報,不得有短少或更換之情況發生。(六)遺失物經前條義賣而未賣出者,若為書籍則送交本校圖書館統一運用;其餘則由生輔組妥善保存,並供下次義賣之用。經二次義賣而仍未賣出者,則由生輔組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後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不再義賣。第九條拾物(金)不昧同學之獎勵,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之處,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

4、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文藻外語學院拾獲物品處理辦法第一條拾獲物品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照民法物權篇及本校現行作法訂定。本辦法未盡之處,依前述規定處理。第二條凡拾獲本校教職員生之遺失物或於本校校內拾得之遺失物(含失金者)得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代為公告招領。第三條生活輔導組代為公告招領時間以遺失物拾獲之當學期為限。如於公告招領期間,遺失物所有人前來認領者,生輔組應依規定將其物返還之。第四條遺失物(含失金)由生輔組經當學期招領而無人認領,得交存本校所在地之警察局招領。第五條遺失物(含失金)經警察局公告招領後,

5、經法定期間仍無人認領者,由生輔組代為領回並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歸其所有。第六條本辦法所指「失金」含現金、貨幣、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第七條前條拾得人若表示拋棄所有權時,若為適合義賣之遺失物,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將該物轉交本校服務性社團義賣,將其義賣所得捐予慈善機構或本校服務性社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失金亦同;若為不適合義賣之遺失物,則由生輔組經前述簽報程序後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第八條遺失物義賣處理原則:(一)生輔組應於義賣前一個月通知服務性社團籌辦義賣相關事務(二)生輔組應將失物列冊於義賣前乙週轉交承辦社團。(三)義賣物品售價由生活

6、輔導組與承辦社團共同訂定。(四)義賣物品應全部公開陳列,承辦社團除應善盡物品保管之責任外,亦不得有私下圖利自己或他人之任何情形發生。(五)承辦社團應於義賣活動結束乙週內冊列(含日期、品名、數量、售價、購買人班級、姓名、學號)結報,不得有短少或更換之情況發生。(六)遺失物經前條義賣而未賣出者,若為書籍則送交本校圖書館統一運用;其餘則由生輔組妥善保存,並供下次義賣之用。經二次義賣而仍未賣出者,則由生輔組經學校行政程序簽報後銷毀或送坊間資源回收中心,不再義賣。第九條拾物(金)不昧同學之獎勵,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第十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

7、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提案一:提案單位:生活輔導組案由:提請審議「文藻外語學院拾獲物品處理辦法」。說明:一、本校「拾獲物品處理辦法」因前任承辦徐文友先生退休時並無移交該項辦法,現行作法係爰既往作法:送招未領物品每年配合園遊會義賣,得款簽奉校長核定後交出納組作為慈善基金或興學基金。另拾金(物)不昧者(價值五00元以上)記嘉獎乙次或以上之獎勵。二、為符合法律精神,及處理遺失物品能有所依據,本組擬訂之「文藻外語學院拾獲物品處理辦法」係以民法物權編為基礎,並結合學校現況而訂之,提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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