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ID:38266807

大小:37.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6-07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1页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2页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3页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4页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39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和房屋白蚁防治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

2、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

3、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审核;委托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受理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申请。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条 建设、规划、安监、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房屋所

4、有人、使用人实施房屋结构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可以书面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代为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登记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5、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台帐,及时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施工行为,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调查,做好详细记录,拍摄影像资料,也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房屋安全调查或者安全鉴定范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桩基施工一般为距最近桩基1.5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深基坑施工一般为基坑边线起,至少向外延伸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范围内的非桩

6、基础房屋;爆破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的施工一般为距离震源50米范围内的房屋。  第十四条 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受损但需继续使用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行为实施人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通知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查明安全性;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为实施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告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危害程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房屋安全检测的

7、,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因结构改造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应当由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可行性方案。  加固、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或者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于加固、修复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方案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告知市、市(县)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并于施工结束后,及时向其提交竣工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下列房屋

8、应当纳入重点房屋监督管理范围:  (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  (三)未取得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