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纠纷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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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虽然版权纠纷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与版权有关的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只有极少数属于刑事诉讼),讨论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不外乎集中在举证、认证两个主要问题。  一、举证规则适用  (一)举证责任含义  举证责任即是指诉讼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证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对举

2、证责任的定义存在许多分歧,目前,我国民诉理论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责任说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界定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将举证责任一方面定义为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定义为不尽举证责任应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险责任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不利于裁判的危险。  我们认为,审判实践中,应该采用双重含义说的标准,即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项向法庭提

3、供证据材料,并依据辩论原则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的责任;二是对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责任。  (二)举证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⑴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⑵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⑶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⑷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⑸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的证据;(6)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业规范和惯例;⑺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的证据。  我们认为,在版权诉

4、讼之中,除以上所列证据需举证外,当事人还主要应该对以下证据加以证明:⑴争议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应该加以保护的作品;⑵主张另一方当事人侵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是作者或者版权人;⑶能证明被告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关证据;⑷被控侵权人的抗辩证据,包括:被告所使用的作品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被告所使用的作品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作品,被告属于合理使用,已过诉讼时效等等方面的证据。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

5、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基础上借鉴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观点,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律,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书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书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益总体保障机制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不得不更加顾及或侧重保护弱者的利益,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相应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版权纠纷诉讼中,对于举证范围中关于争议作品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以及对作者或版权人得认定的证明均需主张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一般侵权情

6、况下,版权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控侵权人必须有过错才会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主张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且要证明其有主观的过错,即在上述情况下,均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有这样的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

7、、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在上述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四)举证责任的免除规则适用——自认规则及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一种陈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  司法认知规则即是:法官在审判

8、过程中对某些事实或法律的认知。既不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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