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浚_便民为本_立法思想刑法观照

丘浚_便民为本_立法思想刑法观照

ID:38274869

大小:251.35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01

丘浚_便民为本_立法思想刑法观照_第1页
丘浚_便民为本_立法思想刑法观照_第2页
丘浚_便民为本_立法思想刑法观照_第3页
资源描述:

《丘浚_便民为本_立法思想刑法观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丘浚“便民为本”立法思想的刑法观照曹 迪,陈应琴(西南政法大学组织部,重庆,401120)摘 要:民本观念作为丘浚思想中一个核心理念,在丘浚那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考量,更诉诸于具体制度设计和行为中,此一观念渗透在丘浚思想的方方面面,同样贯穿其刑法思想中。关键词:丘浚;便民为本;立法思想中图分类号:D90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9)02-0141-03作者简介:曹迪(1970-),男,达州人,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党委组织

2、部副部长,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陈应琴(1970-),女,重庆人,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管理哲学、政治哲学研究。①  明代中叶的思想家丘浚(1421~1495),在其人”,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奉天”“养民”,倾毕生精力的力作《大学衍义补》中,从十二个“政所以安民生,狱所以治人罪,皆奉天之命,牧方面阐释了治国平天下的具体措施。《慎刑宪》是养其民”。[1](P955)因此,丘浚特别强调孟子作为治平十二目中的第九目,下分14个子目,合所说的:“以生

3、道杀人”的主张,对待生命非常慎计约10万字,置于《明礼乐》《崇教化》等篇目重,“苟非其人实有害于生人,决不忍致之于死之后,《严武备》《驭夷狄》之前,可见刑宪之事地,死一人所以生千万人也。是故无益于生人,②在丘浚看来是国家治平不可或缺的要事之一。必不轻致人于死。”[1](P870)在论及立法原则明代中叶是明朝由盛转衰的阶段,朝政混乱,之时,丘浚明确地说:“大抵立法以便民为本,苟外患不断,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初现,生活其中的民自便,何必官为”。[1](P263)为了切实体现丘浚,出于对帝王的忠诚和对民生

4、的极大关切,“立法以便民为本”,丘浚在《慎刑宪》篇中还反针对时代课题,倾其毕生精力撰写施政纲领《大复多次强调,应注意刑法的外在表达形式,以便学衍义补》,其中《慎刑宪》篇着力反省明代前于民众理解遵循,不致误犯于法,同时也最大限期、中期司法实践之得失,在历史和现实深沉反度地杜绝官吏徇私枉法。丘浚的这一思想,在明思中,彰显出“便民为本”的立法思想。民本观代君主独断专行,草菅人命,严刑峻法等弊政纠念作为丘浚思想中一个核心理念,在丘浚那里不缠的历史背景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下面专就仅仅是理论上的考量,更诉

5、诸于具体制度设计和刑法的外在表达形式阐析丘浚“立法以便民为本”③行为中,此一观念渗透在丘浚思想的方方面面,的思想。同样贯穿其刑法思想中。丘浚指出:“律令之设,一、刑法表述应“大众易晓”盖悬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非故欲为是好法律是好司法的前提,丘浚认为一部好的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设网罗以待禽兽也。”[1]法律除了要在实质内容上符合“中道”,还需要在(P881)刑法之制定并非为了害人,而是为了“生形式上具备明确易晓性。这包括了两方面的意思,收稿日期:2009-02-12①关于丘浚的生卒年代,学

6、者的说法略有出入,段秋关、林冠群、周济夫、孔庆明、陈金全等学者认为丘浚生卒年为公元1420-1495年,上述学者均未对丘浚的生卒年作详实的考证。本文作者所采信的观点来自于周伟民、唐玲玲所著之《邱浚年谱》,参见《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3期,第99页、55页。②丘浚对刑法(罚)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具体论述请参见陈应琴.丘浚论刑何须有———“明刑弼教”在明代的理论解读[J].山东社会科学,2006.(5):79-82.③关于丘浚的民本思想及其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方

7、面的具体体现,请参见陈永正:《从〈大学衍义补〉试析丘浚思想》,第37-43页,该文载于中国优秀硕博论文网。出于篇幅所限和论文主题的原因,此处我们只论及丘浚民本思想在刑法中的表现。·141·曹 迪,陈应琴:丘浚“便民为本”立法思想的刑法观照一是刑法典的用语应该浅显易懂;二是刑法典的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则蒙隋也,冬曦所论者虽曰表述应该尽量做到准确无疑。丘浚指出:“后世之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1]律,往往文深而义晦,比拟之际彼此可以旁通,(P886)本着经世致用的精神,丘浚不仅批判现下

8、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轻重其罪”,[1]实,还迫切要求改变现状,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P881)这种文深意晦、不知所守的律典,“甚失方案。古人使人易晓难犯之意”。[1](P962)由于律典丘浚对于祖宗成法,虽未敢直接表达修正之用语晦涩,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不利,一方面对意,但其做法实质上已开始突破成宪,努力使封于普通的民众来说,不能通晓律意,自然不能明建法制走上更加规范化、客观化的道路,从而使白自己应该遵循怎样的法律规范,从而犯罪的可罪有定名,罚有定规,试图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能性大大增加;另一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