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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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条严禁个人携带香烟、打火机(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1、在生产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2、公司办公、生活区内发现烟头及其他火种、烟迹现象找不出责任者,给予区域责任单位罚款500元;3、在生活区内吸烟者,给予罚款500元;4、在生活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者,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5、门卫人员告知外来办事人员严禁吸烟、带火种,并代为保管,若有违规,处罚门卫人员200元。第2条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第3条严禁生产操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违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第4条严禁违反规定用手触摸或代替工具接触机器设备的转动部位,违者罚款100元;对屡犯者加倍处罚,直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第5条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和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违者罚款100元。第6条严禁对未经停电或安全处理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违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第7条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严禁无《作业许可票证

3、》从事“电气运行操作”、“检维修作业”,违者罚款100元。第8条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第9条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第10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及以上处分;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扣罚50%岗位工资1个月及以上处分。第11条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对交接不清者或交接有漏项的,交接双方未签字确认的

4、罚款100元;对于故意不交接班或弄虚作假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第12条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巡检有漏项、记录不准确者,罚款50元;作假记录或当班没有进行巡回检查者,罚款100元。第13条生产区道路为消防紧急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因施工或卸料等原因需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由断路所在地单位负责人申请,由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否则,给予责任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第14条架设临时电源,必须到有关单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扣罚

5、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第15条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安全通则》,实行检修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否则,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第16条严禁携带手机进入生产区,进入易燃易爆区必须消除人体静电。否则,罚款100元,没收通讯工具,对屡犯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第17条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之条款,每违反一项,给予责任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加重处罚。第18条

6、外协施工队伍(包括安装、检修队伍等)进入生产区作业,必须接受公司教育培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分。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否则,给予所在地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19条公司所属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对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的加倍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及以上处分。第20条生产区员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防护器具,不许穿背心、短裤、裙子、高跟鞋、凉鞋、带铁钉鞋和佩戴首饰上岗,车间女员工长发必须束于帽内。否则,罚款100元。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与车间

7、员工同等对待。第21条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连续超出工艺指标半小时者,罚款50元;超出工艺指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第22条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或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大小分类,给予以下处分:1、造成轻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2、造成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3、造成一般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视情节对班长及部门负责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4、造成大事故的主

8、要责任者,扣罚6个月50%岗位工资,给予班长及部门负责人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给予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5、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班长及部门负责人,扣罚12个月50%岗位工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6、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者,降低标准酌情处理。第23条严禁占用生产、工作电话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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