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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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情简介】2015年3月26日9时30分,某县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宇宇烟酒”依法实施了检查。经勘验检查,“宇宇烟酒”未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发现在其柜台中摆放有钻石(硬特醇)、都宝(新)、红塔山(软经典)等共计14个品种151条卷烟。在现场无法确定卷烟是否为真品卷烟,因此某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以“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并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赵某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151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2、因此不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应当移交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经局领导批准,于2015年3月31日制作了《案件移送函》,并将涉案卷烟及相关证据材料一起移交到某县工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某县工商局对此出具了《案件移送回执》,某县烟草专卖局至此撤销立案。【案例评析】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而且这些无证经营行为始终掣肘着烟草行业

3、的发展。但是因为所依据的法律授权不明确,因此对无证户的无证经营的行为的管理边界比较模糊,因此对其管理成为我们专卖监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本案是执法实务中常见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并移送工商的案件,通过此案,能够在法理上界定无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权的界限,并且提出了在没有相关权限时应该怎样进行管辖及处理的建议,同时对移送工商案件的案卷制作要点进行了表述。一、关于本案处罚主体按照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可知,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假如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就不具备相关的行政权力。因此对“无烟草专

4、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烟草专卖是不是具有“处罚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无烟草

5、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处罚权”,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而并没有法律赋予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处罚权”。那么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是否有“检查权”?答案不是否定的。虽然,我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无证户经营烟草制品的处罚权,但是,法律赋予我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辖有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的权利。对于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证经营户有经营卷烟销售的行为时,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证实是否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6、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以及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有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无证销售真烟的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属于行政处罚的移交工商部门,并撤销立案;属于情节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案

7、件线索,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同时履行撤销立案等手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予立案以及撤销立案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不予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那么,对于这种移交的案件是否开展调查取证还是直接进行不予立案,由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判断。但是,为了充分维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权利,建议先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证据链来确认是否进行移送程序。二、关于移送程序   通过调查,本案查处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案值达不到两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因此,按

8、照烟草专卖法有关条款规定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该案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有关程序执行,且文书规范。立案阶段:此为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因此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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