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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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行政

2、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

3、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1。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行政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

4、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上述新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对应科目。同

5、时,按照转入“预付账款”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预付款项”科目。  3.“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有价证券”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4.“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库存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存货的余额转入“存货”科目,同时,按照转入“存货”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将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政府储备物资”科目,同时,按照转入“政府储

6、备物资”科目的金额,将相应的“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存货”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当按照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资产基金—存货”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

7、定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4)对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负债类。  1.“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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